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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养老机构会员费不得用于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

发布时间:2024-05-10 11:11:41来源: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监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养老机构的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机构成为许多家庭关注的重点。然而,一些养老机构在收取会员费后,将资金投向高风险投资领域,如金融衍生品等,这不仅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也可能对老年人的养老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此,七部门联合出台新规,旨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使用,确保老年人的资金安全。

《意见》指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同时,《意见》明确禁止养老机构将会员费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这意味着,养老机构不得将老年人的资金用于投机性投资,确保老年人的资金安全。此外,《意见》还规定,养老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这一新规的出台,对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养老机构将老年人的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促进养老机构规范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这也是七部门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养老机构而言,他们应该严格遵守新规,将预收费用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违规投资。同时,他们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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